记者 吴徐美 张智伟
9月7日,前海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聚焦港澳优势科技领域,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在前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打造港澳与内地科技协同研发与成果产业转化的创新平台。《办法》规定,每家新型研发机构每年享受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自2022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新型研发机构将推进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
《办法》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单位、资金支持条件等做出规定。
其中,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单位须为龙头企业或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龙头企业须满足《办法》规定的营收规模和研发支出强度,港澳高校须为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门综合性大学,港澳研发中心须为港澳特区政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此外,前海合作区企业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与港澳高校或其重点实验室、港澳研发中心签订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记者了解到,新型研发机构将促进粤港澳深度发展合作,搭建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促进深港创新链对接联通。另一方面,以新型研发机构为创新载体和实践主体,前海将在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领域,先行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单家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支持上限1000万元
《办法》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设置300万、600万和1000万元三档年度支持标准;对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支持。
为鼓励机构发展,《办法》对获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顺利结题的,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奖励。
同时, 新型研发机构可作为前海合作区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的试点单位。取得优异成效的,前海管理局将重点推动其创新经验复制推广。
此外,《办法》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研究方向需围绕港澳优势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如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海洋产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