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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 夕歌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03-24 15:05:20

导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增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文化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办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认定以及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等。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智库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的重要依据。每家智库每年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粤港澳研究基地建设,对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港澳高校举办的智库,按照申请标准的1.2倍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与其他智库机构一致。

第二章 申请落户支持条件

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智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二)实际办公地在前海合作区,且在前海合作区有由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的常驻研究团队。

第六条  申请支持的智库需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一)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二)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港澳高校或其在深合办高校举办的智库;

(三)其他对前海合作区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和文化软实力基地具有重大意义、符合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要求的智库。

第七条  申请支持的智库需在以下领域之一具有突出研究能力:

(一)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数字与时尚等现代服务业研究;

(二)营商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区域治理研究;

(三)深港合作、自贸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研究;

(四)党的建设研究。

第八条  申请支持的智库,应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落实《前海方案》,提升前海合作区与港澳发展关联度,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目标,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咨政建言。围绕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区域治理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和决策咨询研究,将已有优秀研究成果合法分享给前海管理局。

(二)政策创新。聚焦“双区”建设和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实际,总结提炼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合作区为试验平台、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新政策、新思路与新理念。

(三)知识分享。做好外语人才培养、成果翻译出版、外文平台建设等工作,传播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经验。

(四)人才延揽。引进港澳及境外跨学科学术领军人物和青年研究专才,构建高水平研究平台。

(五)对外交往。采用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联合研究项目、人才交流访问等形式,提升前海合作区国际影响力。

具体内容在前海管理局与有关智库签订的落户协议中细化。

第三章 落户支持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智库可申请一次性业务经费。

业务经费为300万元,用途限于购置办公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缴纳物业维修费用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智库可申请配租或使用局属物业。

局属物业以现状交付为原则,入驻单位自行承担物业管理、水电、空调、网络等日常费用,不得转租。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智库入驻局属物业的租金和租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采取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的智库参照前海管理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二)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的社会智库参照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执行。按当期市场评估价的20%收取租金,租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后,前海管理局应当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并依据智库落户量化评估标准,对申请支持的智库进行评估评分,按照分数高低择优支持。

第四章 发展支持

第十三条  对落户前海合作区后,新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或业界公认全球智库排行榜前100名的智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智库向前海管理局报送研究成果并获上级有关部门采纳,根据成果质量及应用情况给予0.1万/件至1万/件奖励。

每家智库获本条支持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智库提高政策影响力和思想传播力,对上一年开展以下工作的智库给予支持:

(一)对受国家部委、广东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承担以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等为研究对象的课题项目,在顺利结项后,按合同金额25%给予支持;

(二)对智库全职研究人员在中央媒体发表署名文章,且以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产业发展等为主要案例的,按0.8万元/篇给予支持,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请。

以上两项,每家智库全年最高可获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举办冠名“前海”且有利于提升前海合作区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智库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并在结束后提交相关研究成果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  

每家智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智库发挥高端人才“蓄水池”作用,对开展以下工作的智库给予资助:

(一)对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的智库,给予每月15000元/人至20000元/人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每位访学人员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1个月/年;

(二)对引进中央和国家部委已知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智库,给予20万元/人奖励,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1人。本条与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引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要求的专家学者可申请入住前海合作区有关专家公寓。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定期集中受理支持申请,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建议支持名单,每年原则上落户支持数量不超过5家。

(三)公示。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媒体平台公示。

申请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在30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需补充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间可延长不超过15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双方协议中,申请主体应当书面承诺自签订落户协议起,五年内不得将运营地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应返还已发放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前海管理局有权根据双方协议收回办公空间和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落户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复查和监督。复查通过的,可继续享受有关支持;复查不通过的,取消支持并要求按落户协议约定返还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审计以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等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智库建设实际,对以下情况做出说明: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前海合作区且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类型之一的智库,可申请享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支持,但不享受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有关支持。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引进的国际知名智库及因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智库,经前海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研究并经前海管理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前海方案》确定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该定义与《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三)本办法所称“港澳高校”包括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四)本办法所称“港澳知名社会智库”包括团结香港基金会、中美交流基金会、“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大湾区国际信息科技协会、香港政策研究所、汇贤智库、智经研究中心、澳门经济学会、澳门发展策略研究中心。

(五)本办法所称“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新华社、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中央编译局、社科院国家全球战略智库、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共29家单位。后续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补为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的智库自动列入。

(六)本办法所称“中央媒体”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光明日报。

(七)本办法对举办“论坛”“学术会议”“研讨会”的支持范围包括场租、物料、宣传和专家的交通食宿费和劳务费等。

(八)本办法所称“港澳和国际学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具有外国国籍的研究人员,其在访学期间须与本任职学术机构保持劳动关系。

(九)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

(十)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前海合作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落户量化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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